通过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和趋势,提前预警,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和措施,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建设防洪堤、拦石坝、护坡等工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建立健全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救援被困人员,减少灾害损失。
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2.在河流中下游疏浚河道,修筑堤坝、水库等水利设施,在城市低洼处完善排涝设施。
瓦斯灾害是煤矿行业中的一种常见的安全风险隐患,给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研究和应用瓦斯灾害防治防治方法至关重要。
瓦斯灾害是指在煤矿或其他类似地下作业场所中,由于煤与顶板及底板的岩石中的瓦斯(主要是甲烷气体)相互作用而引起的爆炸、窒息、中毒等危害情况。
一方面,新型的瓦斯检测设备和监测技术将不断涌现,实现更精确、实时的瓦斯监测。
另一方面,瓦斯抽放和灭爆技术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和创新,提高瓦斯灾害防治的效果。
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和防护,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也是未来瓦斯灾害防治的重要方向。
总之,瓦斯灾害防治是煤矿行业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只有通过针对性的科学防治方法,才能有实际效果的减少瓦斯灾害的发生,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四、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场地一定要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
五、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六、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七、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定要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拆除的建筑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建筑垃圾。
九、建筑物内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一定要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十、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一定要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十二、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十三、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十五、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应不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经济建设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矿坑突水、海水入侵等。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和历史上发生地质灾害的频率、规律等情况划出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征兆,并存在继续发展的趋势,预计近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和矿山作业、建设、水利、电力、交通等专业工程建设、维护中发生的小型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权利。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很多属于公益性质,常涉及各方面的利害关系,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去加以协调;依赖群众去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也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去推动、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要依靠各级政府,并涉及很多有关行业,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关系和工作制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制定、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以便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动员,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
普查包括历史灾害调查、致灾孕灾调查、承灾体调查、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等内容。
第九条历史灾害调查应当以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和相关历史资料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次数、灾害强度、灾害损失、灾害影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推断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第十条致灾孕灾调查应当以自然灾害致灾孕灾要素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致灾因子频率、强度、范围等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自然灾害致灾孕灾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
第十一条承灾体调查应当重点对人口、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工矿企业等承灾体的空间分布、结构类型以及与灾害相关的属性特征进行调查、收集和归纳,掌握承灾体个体信息、区域特征和承灾能力。
第十二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应当对决策指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通信保障、交通运输、工程防御和社会防灾减灾意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发生新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强度以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对致灾孕灾因素、承灾体属性特征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进行更新性调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普查结果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对本地区易发生自然灾害的类型、致灾风险、承灾体脆弱性、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并发群发、灾害链特征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存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区域、时段、部位。
第十五条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自然灾害风险区域、时段、部位分为重要防控区域与一般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与一般防控期、重大风险点与一般风险点。法律、法规对地震防御、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治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风险分布情况和本地实际,划定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监控与防御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完善自然灾害观测台网和监测预警感知网络体系,提高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专业技术队伍和信息员队伍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设立警示标牌,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避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二条在重要防控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三)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六)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重点防控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四)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六)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并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物品等进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巡检制度,组织对自然灾害风险点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加固、隔离等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档案,对重要防控区域或者重大风险点、防治方案及防控措施、防控单位及责任人、防控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如实记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形势和防治总体目标、防治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防治措施和防治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家库建设,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提供专家支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自然灾害工程防御和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所需经费。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体系,并根据区域内自然灾害的类型、特点,科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编制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合理配备救援人员和装备,全面提升综合救援能力。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防御,构建社会化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格局。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灾害是指由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活动和财产造成危害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的种类繁多,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地面沉降等。这些灾害在世界各地都有发生的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降低地质灾害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各国都在积极开展防治工作。防治地质灾害,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科学研究课题,也是一项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产业。下面将介绍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情况以及市场前景。
地质灾害防治的意义非常重大。首先,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每年都有许多人因为地质灾害丧失生命,同时灾害还会导致房屋倒塌、道路中断、农田被毁等财产损失。因此,通过加强防治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少财产损失。
其次,地质灾害防治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密切相关。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会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如果一个地区频繁发生地质灾害,那么当地的经济活动将无法正常进行,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通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地质灾害防治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地质灾害不仅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损失,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例如,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会导致土壤和水资源的流失,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因此,通过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可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预防、监测、预警和紧急救援等方面。下面将介绍一些地质灾害防治的常用策略。
山体滑坡是一种常见的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防止山体滑坡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泥石流是一种毁灭性的地质灾害,往往伴随着强烈的地震或暴雨而发生。为了减少泥石流的危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地质灾害防治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缺乏先进的防治技术和设备,地质灾害的危害更加严重,对防治工作的需求更加迫切。
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投资的增加,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和手段将会不断创新。例如,遥感技术、地震监测仪器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将有效提高地质灾害的预测和监测能力,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此外,地质灾害防治也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通过防治工作,可以减少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提高当地的经济效益。同时,防治工作的进行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产金额的投入,为相关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会。
总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义重大,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作用。未来,地质灾害防治市场将会呈现出更加广阔的前景,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脐橙是一种美味可口的水果,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然而,脐橙产业也面临着许多灾害性问题,如病虫害的侵袭、自然灾害的袭击等,给果农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了保护果园,确保脐橙丰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
病虫害是脐橙产业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对果树的生长和发育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病虫害,果农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脐橙产业常常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台风、暴雨等,给果树的生长和果实的产量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为了减少自然灾害对果园的影响,果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除了防治病虫害和自然灾害外,科学的管理措施也是促进脐橙产业发展的关键。以下是一些科学管理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防治措施和科学管理,我们可保护果园,有效地降低病虫害的发生率,减少自然灾害对果树的损害,提高脐橙产量和品质,确保果农的收益。同时,科学管理也能够提高果园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脐橙产业的健康发展。